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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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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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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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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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职工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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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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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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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表,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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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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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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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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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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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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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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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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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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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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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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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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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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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工会、纪委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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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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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整党工作中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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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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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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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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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部(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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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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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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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部、科研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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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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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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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保卫处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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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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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调动、军队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军队转业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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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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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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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录用和聘用职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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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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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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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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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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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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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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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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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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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议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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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部、学工部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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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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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殘诊断书、确定致殘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职工体检表和毕业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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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工会、人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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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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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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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离退办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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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形成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按通知中的时间,要求将材料送交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4、任免文件通知不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2。5-3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