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使档案利用满足利用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查阅档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二、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进行。特殊情况批准可借出使用,按档案价值收取押金,限期归还。
三、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对档案内容进行摘录、复制。
四、院领导批准查阅的档案范围
1、珍贵档案。
2、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记录。
3、院长办公会记录。
4、审计、纪检、监察调查材料。
5、干部、职工受处分的原始材料。
6、刑事、治安案件调查材料。
7、本人人事档案。
8、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9、外单位利用我院的重要档案。
五、限定查阅的档案范围
1、人事档案:组织部、人事处。
2、干部考核原始材料:组织部。
3、科技档案:科研产业处、科研课题主持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
4、财会档案:计财处、纪委。
5、学生档案:学工部、研究生部、保卫处、教务处、各系(院)。
6、基建档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
7、固定资产档案:教务处、计财处。
六、院内开放的档案范围
1、不属四、五项限定的档案为院内开放类档案。
2、院内各部门均可利用院内开放类档案。
3、外单位和个人利用院内开放档案,须经档案馆批准。
七、查阅档案,应在档案馆办理查阅登记。
八、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