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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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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党政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发布:2014-10-1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是学院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载体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第二条 全院党政档案由院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各单位应按归档要求,做好部门立卷工作,向院档案馆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均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联络员负责党政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和归档时间

第五条 党政档案归档范围:各单位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和办理完毕的、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具有考察利用价值的收发文、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统计报表、大事记、规章制度、重要活动形成的材料等等。具体范围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党政档案类目和保管期限表》。

第六条 不需要归档的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的文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3、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签发的未生效的文件。 

4、重份文件。 

5、不需要办理的文件。 

6、其他不需要归档的文件。 

第七条 党政档案归档时间:每年第二季度之前完成上一年的各项立卷归档工作,各单位立卷归档时间按每年下发的时间安排表。

第三章 立卷归档办法

第八条 立卷分工: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系均为立卷单位。原则上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收文:上级机关下达的综合性文件,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立卷;具体专业性、业务性的文件,由承办单位立卷;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有主要承办单位立卷;发文:由办理单位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立卷。

第九条 立卷单位必须做到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要做好平时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工作;做好收发文登记、文件催办和回收工作;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问题、名称等特征归入相关卷内,定期检查,发现短缺及时找回。

第十条 立卷单位应按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工作,并把好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的质量关,要对文件的格式、用印、日期、书写材料、用纸规格等进行检查,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请求有关人员改正。

第十一条 为加强党政档案计算机管理,各单位要逐步使用学院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本单位党政档案数据库。

第十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前,单位分管领导应进行检查审核,看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检查完后需在备考表上签字,为了确保部门立卷的质量,单位领导还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档案意识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档案馆负责对各单位立卷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检查和接收工作。

第四章 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学院档案馆对归档材料按要求进行编号、上架,并编制各种检索工具以便利用。

第十五条 学院档案馆按档案保管、保护的要求做好档案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档案主要为校内工作查考提供利用服务,原则上本单位查阅自己归档的档案,需要查阅其它单位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查阅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校外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并按规定收取查档费用。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和院长办公室会议等的记录,原则上只允许记录人查阅;其他人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党办或院办主任同意,方能查阅。

第十八条 对形成超过三十年的档案,除未解密和需要控制的部分外,应按国家规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党政档案一般不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者,必须办理借档手续,用完后应随即归还,学院档案馆要定期催还,发现短缺和损坏的,要追究借档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档案复制应由学院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利用者不得自行复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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