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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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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作者:佚名     发布:2023-11-21     点击量:

一、档案馆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二、鉴定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和标准,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考查分析档案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切忌随意性。

三、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鉴定结果要写出书面报告,登记造册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方可存毁。对应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

四、对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对保管期限已满,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待了结后再行销毁。

五、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

六、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二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七、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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